工業鍋爐水質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29 09:20:18 發布人:editor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運行時的水質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也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
二、水質標準
1、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的給水一般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水質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項 目 給 水 鍋 水
額定蒸汽壓力, MPa ≤1.0 >1.0 >1.6 ≤1.0 >1.0 >1.6
≤1.6 ≤2.5 ≤1.6 ≤2.5
懸浮物,mg/L ≤5 ≤5 ≤5
總硬度,mmol/L1) ≤0.03 ≤0.03 ≤0.03
總堿度,mmol/L2) 無過熱器 6-26 6-24 6-16
有過熱器 ≤14 ≤12
pH(25℃) ≥7 ≥7 ≥7 10-12 10-12 10-12
溶解氧,mg/L3) ≤0.1 ≤0.1 ≤0.05
溶解固形物,mg/L4) 無過熱器 <4000 <3500 <3000
有過熱器 <3000 <2500
SO2-3,mg/L4) 10-30 10-30
PO3-4,mg/L 10-30 10-30
相對堿度
游離NaOH/溶解固形物)5) <0.2 <0.2
含油量,mg/L ≤2 ≤2 ≤2
含鐵量,mg/L6) ≤0.3 ≤0.3 ≤0.3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1-01-10批準 2001-10-01實施
表1(完)
1) 硬度mmol/L的基本單元為c(1/2Ca2+、1/2Mg2+),下同。
2) 堿度mmo1/L的基本單元為c(OH-、1/2CO2-3、HC03-),下同。
對蒸汽品質要求不高,且不帶過熱器的鍋爐,使用單位在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
構同意后,堿度指標上限值可適當放寬。
3) 當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6t/h時應除氧,額定蒸發量小于6t/h的鍋爐如發現局部腐蝕
時,給水應采取除氧措施,對 于供汽輪機用汽的鍋爐給水含氧量應小于等于0.05mg/L。
4) 如測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難時,可采用測定電導率或氯離子(C1-)的方法來間接控制,但溶
解固形物與電導率或與氯離 子(Cl-)的比值關系應根據試驗確定。并應定期復試和修正此
比值關系。
5) 全焊接結構鍋爐相對堿度可不控制。
6) 僅限燃油、燃氣鍋爐
2、額定蒸發量小于等于2t/h,且額定蒸汽壓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如對汽、水品質無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鍋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爐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加藥、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質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項 目 給水 鍋爐水
懸浮物,mg/L ≤20
總硬度,mmol/l ≤4
總堿度,mmol/l 8-26
pH(25℃) ≥7 10-12
溶解固形物,mg/L <5000
3 、 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進行鍋外水處理,對于額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承壓的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可采用鍋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爐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加藥工作,其水質應符合表3的規定。
項 目 鍋內加藥處理 鍋外化學處理
給 水 鍋 水 給 水 鍋 水
懸浮物,mg/L ≤20 ≤5
總硬度,mmol/L ≤6 ≤0.6
PH(25℃)1) ≥7 10-12 ≥7
溶解氧,mg/L2) ≤0.1
含油量,mg/L ≤2 ≤2
1) 通過補加藥劑使鍋水pH值控制在10一12。
2) 額定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除氧,額定功率小于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
和常壓熱水鍋爐給水應盡量除氧。
4、直流(貫流)鍋爐給水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其水質按表1中額定蒸汽壓力為大于1.6Mpa、小
于等于2.5Mpa的標準執行。
5、余熱鍋爐及電熱鍋爐的水質指標應符合同類型、同參數鍋爐的要求。
6、水質檢驗方法應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