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5-16 16:09:12 發布人:editor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的申報工作,加強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定義]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是指勞動者職業活動中可能在作業場所接觸到的粉塵、化學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職業有害因素。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三條[適用范圍] 凡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不適用煤礦企業職業病危害申報。
第四條[申報管理]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向單位所在地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中央企業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向所在地級(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五條[申報內容] 用人單位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及有關材料,申報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或材料;
(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
(五)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配備情況;
(六)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七)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應當申報的資料。
第六條[申報受理]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辦法頒布后1年內向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
第七條[申報方式]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采取文本申報和電子數據申報結合的方式。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八條[申報費用]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不收取費用。
第九條[變更申報] 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后,因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等的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
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后,因職工人數、防護情況等年度相關申報數據發生變化的,應在年度結束后6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有關數據。
第十條[注銷]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于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內容應當包括轄區內存在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的數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行業及地區分布、接觸人數、防護水平和管理狀況等,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逐級匯總上報。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情況定期監督檢查。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企業的申報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管理單位義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中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處罰]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改正者,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一)未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情況的;
(二)申報職業病危害時,提供虛假材料、錯報、漏報或瞞報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變更申報的。
第十五條[對申報管理單位的違法處罰]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建立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匯總上報的,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弄虛作假,隱瞞轄區內實際職業病危害狀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保密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解釋權]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