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強調法律屬性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28 15:44:12 發布人:editor
隨著部門參與環境監測工作越來越深入,依靠現行法律法規已難以實現對環境監測工作的規范管理。環保總局近日發布實施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從三方面強調了環境監測的法律屬性。
任何環境決策都離不開環境監測基礎數據的支持,每一項環境管理措施的優劣成敗都要依靠環境監測來驗證。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環境監測工作性質是政府行為還是市場行為之爭,環境監測工作及相關機構、人員在定位上始終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現行法律對環境監測的規定比較分散,一些法律法規中環境監測工作界定出現交叉,法律、法規的缺失嚴重影響了環境監測管理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成為環境監測工作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
那么如何看待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從三個方面強調了環境監測的法律屬性。
一是重申并拓展了環境監測的內涵。即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這幾類環境監測活動都是政府行為,是代表公眾利益,為更好地行使公權力開展的公共事務。從我國環境監測的實踐看,將以環境質量、污染源排放狀況和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為主體的環境監測工作定性為政府環境管理行為是符合國情的。
二是規定了環境監測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費征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
三是強調了環境監測活動及環境監測設施受法律保護。現在存在一種不良風氣,就是企業對環境監測工作不夠重視,個別企業甚至惡意阻撓、干擾監督性環境監測。排污企業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監督性監測數據是反映企業環境行為的客觀標尺,同樣決定了企業的生死存亡。《辦法》以專門條款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規定,并明確了針對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這將有利于加強監管,規范企業環境行為。對于環境監測設施破壞,《辦法》也明確了罰責。這是基于近年來環境監測事業發展帶來的新問題而提出的。由于法制觀念和環境意識淡薄,遠程在線監測裝置、點位標志等環境監測設施經常遭到破壞和盜竊,不僅造成了國家財產的損失,也嚴重影響了環境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