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快建設煤礦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5-18 11:39:01 發布人:editor
有關市發展改革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山東能源集團、兗礦集團:
為培育和發展先進產能,促進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快建設煤礦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609號),現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嚴格落實建設煤礦產能置換要求。國發〔2016〕7號文件印發前已核準,截至目前尚未進行竣工驗收的在建煤礦項目,均應按發改能源〔2016〕1602號文件要求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
二、準確把握產能置換政策要求。一是堅持以減量為前提,確保實際關閉退出煤礦產能大于新建產能,真正實現減量置換。人員安置折合產能僅限于企業集團內部建設煤礦的置換,不能用于指標交易。二是合理安排方案內外退出產能指標。方案以外退出產能不低于總產能的50%,方案內的關閉退出煤礦,經企業申請不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可作為實施方案以外的產能置換指標使用。三是鼓勵多關閉少核減。原則上不鼓勵通過核減在建煤礦建設規模的方式來承擔化解過剩產能的任務,支持更多的通過指標交易方式,落實增減掛鉤指標。
三、充分利用產能置換鼓勵政策。發改能源〔2017〕609號文件明確建設煤礦產能置換鼓勵政策,跨省(區、市)實施產能置換的產能指標,煤炭企業使用兼并重組企業的產能指標,以及國發〔2016〕7號文件印發前已核準的煤礦建設項目使用其他企業的產能指標,均可按發改能源〔2016〕1602號文件折算后產能的130%計算。2017年6月30日前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并上報產能置換方案的,折算比例可由130%提高為150%。煤礦企業要充分利用好國家寬松的產能置換鼓勵政策,積極主動制定化解過剩產能方案。
四、抓緊制定化解過剩產能方案。各市發展改革委、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要高度重視國家對在建煤礦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要求,督促并組織所屬在建煤礦抓緊制定在建煤礦化解過剩產能方案,務必于6月30日前完成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簽訂,防止產能置換指標浪費失效。凡是未完成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的在建煤礦,按國家要求一律不予辦理項目投產有關手續,不予通過竣工驗收,生產能力不予公告。
五、切實推進省外新建煤礦產能置換。山東能源集團、兗礦集團要充分利用發改能源〔2017〕609號文件政策,抓緊調研落實可用于省外置換的產能,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切實做好省外新建煤礦產能減量置換工作,推動省外新建煤礦項目早核準、早建設、早竣工,進一步培育和發展先進產能。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快建設煤礦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609號)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2017年5月9日